德 州 卫 校 传 染 病 报 告 管 理 制 度


  为认真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,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工作的管理,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,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结合我校情况,制定如下制度:
  1、责任报告人(接诊的医务人员)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,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,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的医院报告。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报告登记薄。必要时作好订正、死亡报告。
  2、确诊或疑诊甲类传染病时要及时用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医院,同时报告区卫生防疫站。
  3、首诊医生发现确诊或疑诊传染病病例时,要及时准确填写门诊登记日志、病人单位地址、发病地址及联系方式。便于追踪疫情。
  4、经常检查及督促传染病报告情况,凡发现对传染病有漏报、漏登、未及时上报者要及时报告区卫生防疫站。
  5、医务人员每周自查,整理、汇总门诊日志,要有详细记录,如发现有漏报或错报者,应及时补报或修正报告。
  6、医务人员每天要填写好门诊登记日志,项目登记要齐全、完整,地址要详细。门诊登记日志要与当日处方相符。不得漏登。
  7、传染病报告,只报初诊新病例。复诊病例不再报告。

 

 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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